管理員
| 會計
2017-08-28 16:31:09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務〔2005〕181號)文件規定:“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計稅
1.工業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50%~6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30%)]×1.2%
2.商業和其他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70%~8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30%)]×1.2%
房屋原價折算為應稅房產原值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和地方稅務部門在上述幅度內自行確定。
3.對于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例】2017年某企業有兩處獨立的地下建筑物,分別為工業用途房產(原價30萬元)和非工業用途房產(原價20萬元)。該企業所在省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工業用途地下建筑房產以原價的5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其他用途地下建筑房產以原價的8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2017年該企業的地下建筑物應繳納房產稅( )元。
應繳納房產稅=[30×50%×(1-30%)×1.2%+20×80%×(1-30%)×1.2%]×10000=2604(元)
顯示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