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社保個人所面臨的風險
來源:未知來源 時間:2021-02-22 09:55:47瀏覽次數:1857次
1、騙保情節嚴重的要入刑!
《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如實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按時全員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虛構勞動關系、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獲取社會保險參保和繳費資格;
根據《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辦理案件時發現單位和個人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犯罪的,應當依法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案件。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解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266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行為。
2、支付的錢多,繳納的社保少。
掛靠單位不會無緣無故地幫忙繳納社保,好處自然不會少。通過掛靠單位繳納社保,除了自己要承擔全部的社會保險費用外,還需要向掛靠單位支付一筆不小的掛靠費用,對于繳納人員來說,經濟負擔自然會比較重。雖然掛靠人員交的錢不少,但是因為與單位不存在事實的勞動關系,相關待遇肯定是無法享受的,出現糾紛就得不到勞動法的保護。
3、掛靠單位跑路。
萬一掛靠單位跑路了,更是啥也落不到。
試想一下,一個單位愿意給你掛靠繳納社保,這樣的單位也就是一個不正規的公司或者是空殼公司。隨時倒閉或隨時跑路的風險很大。
另外,還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你真的是掛靠繳納社保,還是要每月查詢一下自己的社保是否按時繳納了。
4、涉嫌騙保。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5、可能會被納入失信人員名單。
有這樣一個案例。張某舉報甲公司存在瞞報單位工資總額、未足額繳納社保的情況。社保部門調查發現,舉報人張某反映的問題并不存在,卻發現舉報人張某與甲公司并不存在勞動關系,張某卻與乙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工資也有乙公司發放。最后社保部門要求甲公司立即整改,對相關人員違規代繳的社保費予以清退,并將甲公司及相關人員納入失信人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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